女工五期
孕期
产检假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孕期检查次数《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第二部分,第二条、孕期保健,第(二)条:
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
- 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
- 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
- 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
- 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南京市孕期检查次数
目前,南京关于产检假执行的还是1989年开始施行的《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规定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保胎假
休假条件 经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
保胎假待遇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发文字号[82]劳险字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2-03-27 施行日期 1982-03-27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 正文 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连续停止工作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答复如下: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保胎休点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产期
产假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计划生育奖励假,各个地区执行有差异,按照所在地区政策执行,所在地区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进行查询
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 绝大多数地区,产假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 具体参照所在地区执行细则,如:江苏,上海
流产假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
-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休假前提
大部分地区需要所在地区医院立本,具体查询地方规定
产前假
产前休假15天是产假,不是产前假
产前假是地方性假期,部分地区有,具体查询地方规定,休假条件:
- 怀孕7个月以上
- (上班有困难)工作许可
- 女职工申请,单位批准
哺乳期
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是法定的,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每天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
哺乳假是地方性假期,不是法定的假期
- 不是法定假期,女职工申请,单位批准,用人单位有审批权
- 哺乳假天数各个地区执行不一样,查询当地规定。如:浙江是6个月,江苏天津不超过6个月,陕西是3个月到6个月,广西6个月至1年等
经期
- 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 参考《我国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标准》第一条:
经期保护标准。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于1至2天的休假。
- 参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3小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更年期
参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2小条:
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