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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八条: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法律后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TIP

大部分劳动纠纷不会发生在招聘阶段,也可能是求职者没意识到就业平等权受到侵害。性别,地域,名字,民族,种族,信仰,询问女员工已婚已育,传染病携带等都属于就业歧视,由于没有建立劳动关系,遭遇就业歧视时不能提起仲裁,但是可以向人名法院提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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