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
医疗期星指劳动者因声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是法律概念
医疗期计算
- 大部分地区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 以下表格为大部分地区执行标准,维权过程中需要查询是否有地方法规定。
| 累计工作年限 | 10年以下 | 10年以上 | |||||
|---|---|---|---|---|---|---|---|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服务期 < 5年 | 服务期 ≥ 5年 | 服务期 < 5年 | 10年 > 服务期 > 5年 | 15年 > 服务期 > 10年 | 20年 > 服务期 > 15年 | 服务期 > 20年 |
| 医疗期 | 3个月 | 6个月 | 6个月 | 9个月 | 12个月 | 18个月 | 24个月 |
| 累计计算周期 | 6个月内 | 12个月内 | 12个月内 | 15个月内 | 18个月内 | 24个月内 | 30个月内 |
累计计算周期说明:
假设员工的医疗期是3个月,对应累计计算周期是6个月。从1月15号开始休,连续休3个月,那么在4月15号就休完了3个月的医疗期(这里为方便举例,没有详细计算天数,实际30天为一个月计算)。 实际情况中员工可能不是连续休的3个月,中途可以工作,但需要定期去医院治疗或者康复训练,存在断续休医疗期的情形。断续休医疗期的情况下,并不无限制的休下去,需要在累计计算周期之内修完,假设员工还是从1月15号开始休医疗期,那么到7月15号累计计算周期就结束了。如过在7月15号之前未休完,那么就不能再休了。
重新计算医疗期
假设累计计算周期结束了,员工再次生病,就需要重新计算医疗期。
上海地区特别说明
-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累计不超过24个月
- 上海地区的医疗期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特殊医疗期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待遇
各地区有执行差异,具体需要查询地方规定
- 根据职丁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 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支付
- 按照企业制度或者合同约定支付
- 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
底线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技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合同解除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解除情形
医疗补助费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还涉及到医疗补助费。目前关于医疗补助费是不是要支付,需要查询所在地区的规定。
